淮南师范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实施细则

发布者:swgcwz发布时间:2020-09-30浏览次数:1542

淮南师范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实施办法(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进一步健全学生资助制度,提高学生资助精准度,根据《教育部等六部门关于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指导意见》(教财〔2018〕16号)、《安徽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实施办法》(皖教〔2019〕2号),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基本原则

(一)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平。认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要从客观实际出发,以学生家庭经济状况为主要认定依据,认定标准和尺度要统一,确保公平公正。

(二)坚持定量评价与定性评价相结合。既要建立科学的量化指标体系,进行定量评价,也要通过定性分析修正量化结果,更加准确、全面地了解学生的实际情况。

(三)坚持公开透明与保护隐私相结合。既要做到认定内容、程序、方法等透明,确保认定公正,也要尊重和保护学生隐私,严禁让学生当众诉苦、互相比困。

(四)坚持积极引导与自愿申请相结合。既要引导学生如实反映家庭经济困难情况,主动利用国家资助完成学业,也要充分尊重学生个人意愿,遵循自愿申请的原则。

第二章  认定范围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校全日制在校学生。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对象是指本人及其家庭的经济能力难以满足在校期间的学习、生活基本支出的学生。

第三章  认定工作的组织管理

第五条  学校建立健全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二级学院认定工作组和班级认定评议小组四级资助认定工作机制,严格工作制度,规范工作程序,切实开展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

(一)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领导、监督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

(二)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组织、管理全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

(三)二级学院成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组,学生工作分管领导任组长,辅导员(班主任)等任成员,负责具体组织、审核本学院的认定工作。

(四)班级成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评议小组,班级辅导员(班主任)任组长,学生代表任成员,开展本班级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民主评议工作。认定评议小组成员中,学生代表人数视班级人数合理配置,应具有广泛的代表性,一般不少于班级总人数的10%。认定评议小组成立后,其成员名单应在本班级公示。

第四章  认定依据和档次划分

    第六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依据

(一)家庭经济因素。主要包括家庭收入、财产、债务等情况。

(二)特殊群体因素。主要指是否属于建档立卡贫困户家庭学生、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学生、特困供养学生、孤残学生、烈士子女、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及残疾人子女等情况,如属于上述特殊群体,原则上必须受到相应资助。

(三)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因素。主要指校园地、生源地经济发展水平、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学校收费标准等情况。

(四)突发状况因素。主要指遭受重大自然灾害、重大突发意外事件等情况。

(五)学生消费因素。主要指学生消费的金额、结构等是否合理。

(六)其他影响家庭经济状况的有关因素。主要包括家庭负担、劳动力及职业状况等。

第七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分一般困难、困难、特别困难三档。

第五章  认定程序

第八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原则上每学年进行一次,每学期学校要按照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实际情况进行动态调整。

第九条  认定工作程序一般应包括提前告知、个人申请、学校认定、结果公示、建档备案等环节。

(一)对于在校学生,各学院通过班会等形式告知在校学生提前准备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相关材料。对于新生,每年在寄送录取通知书时,向新生寄送《安徽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并做好资助政策宣传工作。

(二)每学年开学时,学校布置启动学生申请及认定工作。学生需向各班级提出申请。各二级学院组织申请学生如实填写《安徽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等相关材料。已被学校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再次申请认定时,如家庭经济状况无显著变化,可只提交《淮南师范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已被安徽省建档立卡贫困户家庭学生资助管理系统和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信息系统认定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学生不再填写相关申请表。

第十条  班级认定评议小组评议程序

(一)在调查了解的基础上,由班级认定评议小组提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建议评议对象名单及困难等级,提名人数原则上不超过班级人数的30%。

(二)各班级将评议结果在班级内进行公示,根据公示反馈意见填写《淮南师范学院贫困生认定班级评议表》,本班级60%以上的同学进行签字确认。公示无异议后将结果报二级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组进行审核。

第十一条  二级学院认定工作组审核程序

1、各二级学院认定工作组认真审核认定班级评议小组申报的评议结果,如有异议,应在征得班级评议小组意见后予以更正。

2、二级学院审核通过后,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及档次,以适当方式、在适当范围内予以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期结束及时撤销公示信息。公示时,严禁涉及学生个人敏感信息及隐私,不得将学生身份证件号码、家庭住址、电话号码、出生日期等个人敏感信息进行公示。在公示期间,如有异议,学生可通过有效方式向二级学院认定工作组提出质疑。二级学院认定工作组应在接到异议材料的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对二级学院认定工作组的答复仍有异议,可通过有效方式向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提请复议。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在接到复议提请的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情况属实,应做出调整。

第十二条  学校认定批准程序

1、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汇总和审核各二级学院认定结果,审核无误后报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并将审定结果在学校范围内公示5个工作日。

2、公示无异议后,各二级学院将认定结果录入全国学生资助信息管理系统中,并通过系统及时对家庭状况发生变化学生信息进行跟踪维护。

第十三条  认定工作结束后,各二级学院将学生的《安徽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淮南师范学院贫困生认定班级评议表》以及《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分类统计汇总表》报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建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档案。

第六章 相关要求

第十四条  学校和二级学院每学年定期对全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进行资格复查,可采取信息比对、家访、个别访谈、大数据分析、信函索证、量化评估、民主评议等方式提高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精准度。及时发现那些困难但未受助、不困难却受助的学生,及时纠正认定结果存在的偏差。

第十五条  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学生资助信息安全管理,不得泄露学生资助信息。

第十六条  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宣传,不断提高资助政策及执行情况的透明度,主动接受社会监督。要做到资助项目公开、申请条件公开、评审过程公开、资助结果公开。

第十七条  各二级学院要加强学生的诚信教育,要求学生或监护人如实提供家庭经济情况,并及时告知家庭经济变化情况。如发现有恶意提供虚假信息的情况,一经核实,学校要及时取消学生的认定资格和已获得的相关资助,并追回资助资金。情节严重的,学校依据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校学生处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原《淮南师范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实施细则》(学生〔2013〕18号)同时废止。

第二十条  各二级学院可根据本办法,结合实际,制(修)定具体的认定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