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南师范学院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处理办法

发布者:swgcwz发布时间:2015-04-25浏览次数:458

第一条 为规范我校学位论文的管理, 树立严谨求实的学风, 提高人才培养质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 及教育部《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处理办法》 ( 教育部
令第 34 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向我校申请学士学位所提交的本科学生毕业论文(毕业设计或其他毕业实践环节) (统称为学位论文), 出现本办法所列作假情形的, 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处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包括下列情形:
(一) 购买、 出售学位论文或者组织学位论文买卖的;
(二) 由他人代写、 为他人代写学位论文或者组织学位论文代写的;
(三) 剽窃他人作品和学术成果的;
(四) 伪造数据的;
(五) 有其他严重学位论文作假行为的。

第四条  学位申请人员 的学位论文经证实属于购买、 由他人代写、 剽窃或者伪造数据等作假情形的, 取消其学位申请资格; 已经获得学位的, 学校学士学位评定委员 会将根据相关规定撤销其学位, 并注销学位证书。 取消学位申请资格或者撤销学位的处理决定向社会公布。

第五条 为他人代写学位论文、 出售学位论文或者组织学位论文买卖, 代写或出售学位论文人员 若为在读学生, 学校将给予留校察看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本校教师和其他工作人员 参与学位论文作假的,学校将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聘用制人员 解除聘任合同。

第六条 指导教师未履行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教育、 论文指导和审查把关等职责,其指导的学位论文存在作假情形的,学校将视责任轻重情况, 根据教育部《关于严肃处理高等学校学术不端行为的通知》以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监察部《事业单位工作人员 处分暂行规定》等文件精神, 按双倍扣除指导论文工作量补助, 并视造成的后果轻重,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七条 学位论文审查情况纳入对院(系) 的年度考核内容。 因制度不健全、 管理不到位, 多次出现学位论文作假或者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影响恶劣的, 学校将减少其相应专业的招生计划, 并对负有直接管理责任的院( 系) 负责人进行问责。

第八条 发现涉嫌作假的学位论文, 院( 系) 应将该学位论文提交学校学士学位评定委员 会进行调查核实, 由校学士学位评定办公室提交学校学术不端行为评判工作委员 会做进一步的认定。

 

第九条 对学位申请人员 、 指导教师及其他有关人员 做出处理决定前, 应当告知并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 当事人对处理决定不服的, 可向学校学术委员 会提出申诉。

第十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