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南师范学院学生学费减免实施办法 (修订)

发布者:swgcwz发布时间:2023-06-06浏览次数:10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使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贯彻落实国家有关助学政策,完善学校帮困助学体系,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国发〔200713号)《安徽省财政厅 安徽省教育厅 中国人民银行合肥中心支行 中国银监会安徽监管局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高等教育学生资助政策的通知》(财教〔2017473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修订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根据每年学生资助经费预算,设立专门科目,实行专款专用,用于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及学费减免。

第三条 学费减免是学校对部分确因家庭经济条件所限,缴纳学费确有困难的学生实行的一项资助措施。

第四条 学费减免实行总量控制,严格把关。各二级学院及相关部门要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认真调查核实,认真审核办理。

第五条 本办法适用对象为我校全日制在校生。减免范围仅限学校统一收取的学费,不包括住宿费和学校有关部门收取的其他费用。

第二章 减免对象及等级

第六条 减免对象

孤儿及烈士子女以及其他符合国家政策性减免学费条件的学生。

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学生。

第七条 减免等级

根据学生家庭经济状况、在校实际表现、当年已获资助情况等方面因素,综合考评给予相应减免。减免分为二个等级。

一等:减免全部学费。

二等:减免学费的30-50%

第三章 减免条件、程序及管理

第八条 减免对象的基本条件

(一)申请的学生必须遵守法律法规及校纪校规,无违纪处分,德育考核优良以上;

(二)勤奋好学、品学兼优、积极上进,能在所学专业规定学制时间内完成学业;

(三)家庭经济困难,生活节俭,不铺张浪费,无不良行为;

(四)积极参加学校组织的勤工助学活动及各种公益活动。

第九条 学生如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办理学费减免:

(一)触犯国家法律法规,受到处罚的;

(二)在学校纪律处分期内的;

(三)在校就读时间超过学校学制年限规定(不含休学、保留入学资格时间)的;

(四)在生活中铺张浪费、抽烟或酗酒,超出普通消费水平的;

(五)在申请学费减免过程中有不诚信行为的;

(六)其他不适合学费减免情况的。

第十条 申请流程

(一)减免学费手续每年910月份办理一次,符合减免学费条件的学生填写《淮南师范学院学生学费减免申请表》并向所在二级学院提出申请,并提供乡镇或街道以上民政部门出具的证明或其它相关材料。

(二)各二级学院根据学生申请材料及其在校表现进行初审,并对提交材料进行核实。审核通过后公示3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报学生处。

(三)学生处负责汇总二级学院申请学费减免名单,并提出减免意见,在全校范围内公示3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报校领导审批。

(四)学校审批通过后交财务处,财务处按学校审批确定的等级减免相应的学费款项。

第十一条 减免学费后的管理

学校将进一步了解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情况,对已享受学费减免学生的思想品德、学习、经济等情况进行抽查。

(一)凡在此期间触犯国家法律、受到法律制裁、违反校纪校规、受到校行政处分、学习态度不端正、学习不努力、生活挥霍浪费的学生,则取消其减免资格,令其全额退还曾减免的所有费用。

(二)对申请过程中弄虚作假者,除需全额退还曾减免的费用外,还应视情节给予必要的纪律处分。

(三)享受学费减免的学生,可正常参加奖助学金的评定和勤工助学活动。

(四)享受学费减免的学生,应参加学校组织的公益性社会活动或劳动。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202391日起执行,原《淮南师范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学费减免暂行办法》(校学生〔2013〕22号)同时废止。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校学生处负责解释。